10月1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创新意见》),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。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,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目前急需修改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,同时,对于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,重点修改《条例》中与《创新意见》改革措施相冲突的条款,补充完善改革措施的法规依据,填补监管漏洞,为改革和监管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,形成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请社会各界紧紧围绕《创新意见》提出的改革措施,提出意见和建议,请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1月12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,并请注明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”。
联系邮箱:xuxy@cfda.gov.cn
附件:1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修正案(草案征求意见稿)有关情况的说明
2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修正案(草案征求意见稿)
3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修正案(草案征求意见稿)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
2017年10月31日
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80号)、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)、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)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第三批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》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》和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》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1.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
2.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
3.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2017年10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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